為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近日印發(fā)《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兑庖姟分赋鰧哂胁蝗鐚嵐┦鲎镄谢蛘咭愿鞣N方式阻礙辦案工作,拒不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非法獲利特別巨大,多次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可能引發(fā)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對于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證券發(fā)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從業(yè)人員等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原文鏈接: